房仲業者在銷售曾發生凶殺、自殺致死等凶宅有義務告知買家,否則有瑕疵擔保的責任,反倒民眾租屋對於屋況所知有限,只能向左鄰右舍打聽,律師認為凶宅屬「重大瑕疵」,若租到凶宅可要求終止契約。
價格低的凶宅仍有市場,有買家拆除房屋銷售土地,也有因宗教信仰不忌諱的買家購屋,住商不動產彰化大埔店長楊育叡指出,若悲劇事件太過「新鮮」、屋主不願降價的凶宅通常難脫手,凶宅出租的機率也相當低,一方面租屋案件選擇多,願意入住凶宅的房客相當少。
他說,不動產經紀業在銷售或出租凶宅時都須照實列入屋況說明,確保買方或租屋人權益,一般民眾在租屋網或路邊找房缺少這層保障,想透過轄區派出所了解屋況,但警方沒有告知是否為凶宅的義務,大都只能網路搜尋新聞,或向左鄰右舍、鄰里長詢問。
律師陳詠琪指出,房東雖然沒有告知租屋人是否為凶宅的義務,但凶宅足以影響承租人身心安寧,屬危及承租人健康的「重大瑕疵」,房東即使不願終止租約,但進到訴訟程序房客仍站得住腳,房客可能因凶宅有負面觀感,但真要請求額外的損害賠償,必須證明有什麼損害,以及損害與凶宅有什麼關係。
台中教育大學台文系副教授林茂賢則認為,民眾對凶宅的恐懼難因時間久遠淡忘,傳統觀念認為屋內有人因存冤屈、懷恨死去而無法投胎轉世會停留屋內「抓交替」,但對凶宅反感是心理因素,若有疑慮可在入住前以宗教科儀超度除煞求心安。